民一庭实习工作内容记录(六)

为了让大家了解案情,我们还是来,案情重演。

16年6月末,被告方聚众斗殴的领头人在歌厅与朋友玩,在上厕所时与素未谋面的被害人因口角起争执(据说是从双方对着瞪眼开始的),后领头人邀约一干人等来找到被害人,并在打斗中,受邀约的一人用小刀捅伤了被害人大腿致其死亡。

首先面对审判的是本案杀人者,尽管已经被审理过一次了,被告在庭仍然是吞吞吐吐,说不清有逻辑性的话语。此男子一直口头说着自己认罪了、认罪了,但全然无悔恨的样子,仍然想把杀人行为说成是由双方都有错的斗殴,自己被打然后反击致人死亡。这正应了《肖申克的救赎》中的道理,每个罪犯终归是不会真正悔恨的,他们只会后悔自己犯罪居然被抓到了。后来在提交新的证据的环节,这个男子的律师还提交了其在医院的治疗记录,想借此证明其的确是受伤下反击。然而检察员以该证据有缺漏(被告当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签署的假名字)且给付医疗费的证人未到场反对此证据有效。另外,检察员还提交了道路上血液的轨迹报告以证明被告在受害者受伤后曾追击受害人,不过被告辩解其是为了疗伤前往医院,巧合下与受害者跑向的同方向。后来该男子的律师又以男子捅伤受害者大腿,并非人们通常认为的要害,想以此表示男子并无意杀人,不应该判故意杀人罪,而应该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然而仅仅是说法、理由是无法让法官采信的。

其他人,如聚众斗殴的邀请者,其直接诱导了整个事件矛盾的发生,且邀请人参与聚众斗殴,在整个事件可以预见的严重后果下推动着整个事件,在械斗中参与殴打受害人等且没有阻止危险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人死亡,被判了无期徒刑;在事件中,仅仅是打电话邀请了人参与且为犯罪者指路指人的一名女子,涉嫌从犯,对事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被判4年有期徒刑;几名男子因为犯罪者提供住所等被判窝藏包庇罪犯罪被判了一年多等。

多名被告的律师们分别出示了包括被告积极补偿受害者,被告在劳教所积极悔改,被告的亲戚、朋友、邻居提供的对被告人品性格的证明等多项证据。然而检察员马上指出除了在劳教所积极悔过外的其他证据不具备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的确,感情牌这类东西在西方影视剧中那种陪审团制度里面或许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然而在中国,大多数感情牌都是无效的。中国感情牌产生效果,在我了解到的事件中,更多是因为舆论引起的肆意的民意在挟持行政权力的力量下对司法进行干预的情形。比如当年的“我爸是李刚”案件,被告明明喊的是“我爸是李刚,我不会跑的”,却在无良媒体断章取义的报道下最终引发了影响司法公平的舆论。对于更多司法与公正的话题我们暂时不做过多讨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日剧《legal high》,强推!其中传达的三观很值得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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